虚构演员阵容欺诈的情形中演员人选确定时间应以何为准?

来源:网络人气:16更新:2025-03-28 13:05:23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此前的文章当中,笔者曾经讨论过,在电影投资当中,以虚构知名演员阵容进行宣传从而吸引投资的行为属于欺诈。在实务当中,当合同相对方主张对方构成欺诈,对方通常均不予承认,但这并不会妨碍欺诈的认定。有些时候,制片方并不会直接否认,只是以影片还未完成,演员并未最终确定,不能以此认定其构成欺诈来进行抗辩。

此种观点能否成立?如若该影片已经拍摄完成,那么影片当中演员阵容是确定的,是否构成欺诈亦应当是确定的,这一点毫无疑问。如若影片正在拍摄过程中,开机仪式上的演员与此前宣传的不一致,或者甚至直接未开拍,开机仪式都并未举行,该两种情形下该如何认定?

我们先讨论一下第一种情形,如若影片已经举行了开机仪式,正在拍摄过程中,此种情形下,在开机仪式上演员基本已经可以确定。但制片方仍然可能会反驳,即便是正式拍摄了,在拍摄中途也有可能会更换演员,演员档期仍在协调等等。依照此种说法,似乎只要没有最终定剪,都没有办法确定影片的演员阵容。同理,如果影片尚未开拍,甚至没有举行开机仪式,制片方更能够据此否认演员阵容已经确定,更可以演员档期仍在协调,合作仍在磋商等理由予以反驳。严格来讲,这种说辞在行业内似乎有迹可循,但显然又不太妥当。因为严格按照此种逻辑,只有等影片最终定剪了才能确定实际演员阵容,如若影片一直不定剪,似乎便无法追究欺诈方的法律责任。

如此一来,受欺诈一方能否据此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均要依赖于欺诈方对项目的推进,如若欺诈方的确无法履行,其可以完全将项目搁置。而其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很可能已经实现,此时项目是否能够顺利推进以及何时推进,均不是其关心的问题。更有甚至,甚至可以无限期拖延,致使项目烂尾。而投资方受到欺诈后却只能一直等待,等到对方明显根本违约再行提起解除合同之诉。由此带来的后果便是,受欺诈方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只能等到足以认定合同违约之时,欺诈的维权要依赖于与合同违约构成的竞合,这显然是有违公平和诚信的。

笔者在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当中,就涉及到类似的问题。制片方在前期招纳投资时对影片的主创人员均以业内知名人士作为影片的主创开展宣传。但在后续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主创人员直接对此进行辟谣,表示与影片无任何关联。对此制片方仍表示在接洽和谈判之中,且对于其他的主创人选,制片方亦表示影片并未举办开机仪式,最终人员仍未确定,不能据此认定其构成欺诈。

本文认为,民事法律中对欺诈之规定的核心在于对民事行为应秉持诚信原则的价值考量。当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足以导致相对方基于该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实施相应法律行为之时,欺诈便已构成。具体到电影投资领域,当现有证据已足够证明电影的主创人选并非制片方最初所称时,其行为便已经构成欺诈,相对方有权利选择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对方欺诈从而撤销合同。此时,欺诈行为人后续如何补救或者拖延,均与受欺诈一方无涉。以前述案例为例,当受欺诈方得知相关主创人员进行辟谣之时,便可以据此主张欺诈以撤销合同。又或者,在欺诈方公开声明或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开机仪式等环节后,已足以确定影片的主创与先前约定宣传不符,便可以提起诉讼。概言之,该类证据和实际情况均足以证明欺诈行为的,即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权利,而无须等到影片定剪等最终状态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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